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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场服务主体

作者: 发布于:2015-07-02 16:31: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师财务局,兵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明确政府采购主体的法律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采分离、职能分离、政事分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建立权责明确、制约高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定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拟定本级政府采购集采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审核政府采购公告、文件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与指导;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投诉事项和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执行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组织其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等。其中:集中采购机构主要是接受采购人(预算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前期采购需求计划的汇总整合、采购方案的统一制定以及后期采购合同的督促履行、采购效益的评估分析等,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责。

  (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代理机构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兵团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见证和服务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标准的专业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入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和服务;发布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交易公告、文件及合同等文件资料;随机抽取各类专业评标专家,实行专家诚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监督检查等事项。

  二、建立完善财政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协调机制

  根据《关于加快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政府采购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合法有序开展,财政部门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工作联动、信息共享、交流协调”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沟通机制 ,密切配合,增强双方工作的协同效益和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兵团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一)明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达到2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因特殊情况,须经财政部门批准,方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建立监督工作沟通机制。一是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易中心予以配合,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交易中心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二是财政部门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通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

  (三)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精神:一是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二是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三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中心场内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行为进行全程电子见证记录,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报送兵团同级财政部门。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督。一是明确采购信息的发布职责。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文件、合同等采购文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将审核后采购文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二是专家抽取方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规定派专人从专家库中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抽取的专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三是采购代理机构依规定于开标前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开标场所,并将开标信息(含开标时间、地点、项目情况等)于开标前一日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随机选择对开评标进行现场监督。四是合同的签订。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兵团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财政部门在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和后续的调查核实中,应主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相关情况,结合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评标专家评标意见,论证专家审核意见等,客观、公正地妥善处理投诉事宜,维护采购各方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环节,将各预算单位公用和项目支出中用于购置设备、会务、修缮、工程等专项资金,严格按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及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详细编报到具体单位和对应的政府采购品目;同时,要根据全年业务工作发展计划和目标,确定政府采购规模和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方案,减少零星采购和无计划采购,避免重复采购现象发生,以全面、严谨、细致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采购人进行事前监督。

  (二)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方式。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结合兵团各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要求严格把关,合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保证采购事项顺利开展。对因涉及保密原则或者项目自身特点而对采购方式有特殊要求的,要严格进行审核;对申请购置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论证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的单一来源审核前专家论证和网上公示有关规定执行。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的开展。

  (三)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政监督职责,制定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对供应商进入兵团政府采购领域的行为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督促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在需求设定和合同履约方面的职责,落实国家政策功能,强化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头尾责任,提高采购人采购能力。采购人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公共资源中心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的规定,不得自行擅自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组织采购活动。

  (五)完善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代理机构备案机制,制定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职业水平。兵团本级财政部门定期公布登记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研究建立代理机构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引导代理机构依法执业,做到公告全面、准确,开标规范、有序,中标公平、合法,规范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组织行为,增强激励约束措施,切实减少质疑投诉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标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建立评审专家“准入、退出、考核”管理机制;建立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财政部门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出现专家库中没有所需专家,或抽取专家数量达不到政府采购项目所需数量情况时,所需专家或不足部分可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按专家1:3比例进行推荐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确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专家抽取情况。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七)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行“提供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相分离的工作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采购预算、购买公共服务采购需求等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门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并负责公布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必须一致。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制度规定,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兵团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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