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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作者:田峰磊/整理 发布于:2017-02-13 14:16: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与改革要求明显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完善。尚未制定内部规章 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注重可操作性,力求有效管用。
 
  《通知》明确,省直各单位制定的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应完整反映采购需求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对应一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包括项目 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应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进 行公告。
 
  《通知》强调,省直各单位应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和方式,严格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引导性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审专家进行倾向性评审,切实做到采购管理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以下为全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实施一年以来,我省基本构建起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有效发挥了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是部分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执行中仍存在制度建设缺失、内部管理节多链长、采购方式选择不灵活、采购资金支付不及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为深入贯彻落实粤办函〔2015〕532号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粤办函〔2015〕532号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制度查漏补缺工作,切实解决权责不对等、内控机制不完善、采购行为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不走过场。
 
  (一)开展制度清理。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与改革要求明显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完善。
 
  (二)加快建章立制。尚未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注重可操作性,力求有效管用。
 
  省直各单位应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上述相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积极转变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明确与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加强对下属单位采购执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同时,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等法定权利,切实做到优化精简审核流程,放权还权;要针对上述问题抓紧开展全面自查,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做到立行立改、真抓实改,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三、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
 
  (一)优化管理流程。省直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合理设岗定职,明确工作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有效制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统筹协调。省直各单位应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管理、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工作协同力。
 
  (三)明确岗位分工。省直各单位应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防控的廉政风险点,明确岗位分工,强化权责对应,保障专人专岗。省属高校等采购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采购助理员制度,切实提升政府采购执行绩效。
 
  (四)依法履职尽责。省直各单位应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和方式,严格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引导性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审专家进行倾向性评审,切实做到采购管理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四、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省直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采购需求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确保合规、完整、明确,并通过客观指标予以量化。
 
  (二)规范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省直各单位制定的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应完整反映采购需求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对应一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应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三)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省直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合理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严格遵守采购法定时限。省直各单位应认真把握政府采购各时间节点,严格遵循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签订合同及备案等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确保采购执行合法有序,并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五)认真开展履约验收。省直各单位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细化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可根据项目情况引入本项目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验收。对于验收合格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
 
  (一)强化内部监督。省直各单位应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的监督管理,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信息公开等有效措施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各环节操作留痕可查、责任到人,做到政府采购项目进展情况实时公开。
 
  (二)强化主管预算单位监督。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部门指导和监督职责,统筹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将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内部分析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多发、易发的风险点加强预判防控,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督促下属单位依法合规开展采购活动。
 
  (三)强化第三方监督。省直各单位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宣传力度,扩大信息知悉范围,努力营造政府采购良好氛围。
 
  省财政厅将适时对粤办函〔2015〕532号文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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