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
作者:田峰磊/整理 发布于:2017-02-07 10:53: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财政部近日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 表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办法》 明确,项目识别阶段、项目准备阶段、项目采购阶段、项目执行阶段、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
《办法》强调,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2、 财政部解读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从《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细节进行了 解读,并表示,三年来,随着PPP项目落地速度的加快,因为PPP项目信息缺失或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政府监管、市场环境营造、公众知情权保障等问题愈发凸显。因此,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研究和制 定专门的PPP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推动PPP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财政部牵头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结合国际国内关于PPP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实践,制定了本《办法》,以加强和 规范PPP信息公开工作,有效监督和约束PPP项目各参与方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3、第21期节能产品与19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
近日,财政部联合发改委、环境部分别调整公布了“第19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和“第19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并表示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将 于2017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分别对2017年5月31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环境标志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在2017年7月31日之后持续有效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 示。
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并可下载。
公示、调整环保清单以及暂停列入环保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 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并可下载。
4、财政部公布2016年财政收支情况
日前,财政部公布2016年财政收支情况,表示,2016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全国财政收入完成预算目标;组织各部门进一 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
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552亿元,比上年增长4.5%。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2357亿元,同比增长4.7%,同口径增长1.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87195亿元,同比增长4.2%, 同口径增长7.4%。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30354亿元,同比增长4.3%;非税收入29198亿元,同比增长5%。
5、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2017至2018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目录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黑龙江财政厅确定了2017—2018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公布名单并表示:
一、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和开具虚假发票。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对未按规定在非会议定点场所办会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经费。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情况,并设立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办会单位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6、湖北发文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
《配置标准》表示,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单位配置办公家 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配置标准》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但数量与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本标准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本标 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配置标准》强调,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数量价格上限采购,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更新的,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 。
7、海南发布《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 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征求意见稿》强调,评审时间以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评审指定地点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止点,扣除中途用餐、休息时间。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专 家签到工作,保存签到记录。评审超过一天的,评审专家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8、青海发文明确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
日前,青海省财政厅和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建办公室联合发布了《青海省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表示,台式计算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每台的价格不得超过5000元(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各单位涉密岗位需增配的,在提交增配申请时,须提供省级保密部门出具的涉 密岗位核定数。需配置便携式电脑的,要严格控制配置的数量。价格不得超过7000元/台。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配备标准》明确,打印机: 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配置1台A4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1200元/台。另外,按内设机构数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台A3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7600元/台,配备A3、A4打印 机总量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单独核配彩色打印机、票据打印机的。A4彩色打印机价格的不得超过2000 元/台,票据打印机的价格不得超过3000元/台。除非有特 殊需求,单位不配备A3彩色打印机。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配备标准》强调,鼓励购置国产品牌的产品,不得购置高档材质和进口的家具。
9、重庆发文规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下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通知》强调,重庆市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资料应当包含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名单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设备。市级高校、科研院所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备案。
《通知》表示,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实行采购方式变更限时办结制度,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将予以优先审批。
10、江苏公布PPP项目第三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公布了江苏省PPP项目第三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并表示各市、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约谈比选、公开竞争等方式,在机构库中挑选合适的咨询服务机构,为拟实施的PPP项目提供评估论证、方案设计、合同拟定与谈判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保证我省PPP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要求实施。
各咨询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PPP项目提供质优价廉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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