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文明确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
作者:田峰磊/整理 发布于:2017-02-05 11:31: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青海省财政厅和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建办公室联合发布了《青海省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表示,台式计算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每台的价格不得超过5000元(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各单位涉密岗位需增配的,在提交增配申请时,须提供省级保密部门出具的涉密岗位核定数。需配置便携式电脑的,要严格控制配置的数量。价格不得超过7000元/台。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配备标准》明确,打印机: 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配置1台A4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1200元/台。另外,按内设机构数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台A3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7600元/台,配备A3、A4打印机总量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单独核配彩色打印机、票据打印机的。A4彩色打印机价格的不得超过2000 元/台,票据打印机的价格不得超过3000元/台。除非有特殊需求,单位不配备A3彩色打印机。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配备标准》强调,鼓励购置国产品牌的产品,不得购置高档材质和进口的家具。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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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单位资产配置,促使各单位公平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单位运行,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中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青海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用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单独核定,从严控制。
第四条 根据核定给各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数量和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通用资产;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配置办公自动化设备;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考虑资产配置区域的价差,确定配置资产的价格上限;根据有关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使用年限。
所附《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省级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是省级单位申请办公设备 <http://it.caigou2003.com/bangongwaishe/>、家具的数量限额和经费限额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是财政部门安排省本级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审批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是各部门(单位)配备资产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提交意见。
价格上限是各部门(单位)配备资产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提交意见。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的,应在“提交意见”中说明原因。
最低使用年限是各部门(单位)使用该项资产年限的底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省财政对省级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预算,应按标准限额在年度部门预算中视财力情况安排。
第二章办公设备配备
第七条 台式计算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每台的价格不得超过5000元(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各单位涉密岗位需增配的,在提交增配申请时,须提供省级保密部门出具的涉密岗位核定数。
需配置便携式电脑的,要严格控制配置的数量。价格不得超过7000元/台。
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八条 打印机: 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配置1台A4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1200元/台。另外,按内设机构数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台A3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7600元/台,配备A3、A4打印机总量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单独核配彩色打印机、票据打印机的。A4彩色打印机价格的不得超过2000 元/台,票据打印机的价格不得超过3000元/台。除非有特殊需求,单位不配备A3彩色打印机。
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九条 复印机:按两个质量等级配备,预算单位的文印室可配备1台支持彩印、双面印的复印机,价格不得超过80000元;各预算单位的内设机构确需配置的,应配置一般性能的复印机,每台价格不得超过9000元。复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以上。独立对外行文的单位可增配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不得超过30000元/台。数码速印机的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十条 一体机/传真机: 按照各预算单位的内设机构数各配置1台,每台价格不得超过 3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十一条 碎纸机: 按照各预算单位内设机构数各配置1台,每台价格不得超过 1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十二条 扫描仪:省级各预算单位的档案、机要部门各配置1台。每台价格不得超过4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十三条 投影仪:按省级各预算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配备。由购置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每台价格不得超过1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本《标准》对特殊单位、特殊事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另行报批。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备
第十五条 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
厅(局)级办公室配置内容包括:办公桌不得超过4500元/张、办公椅不得超过1500元/把、桌前椅不得超过800元/把、三人沙发不得超过3000元/个、单人沙发不得超过3000元/组(2个)、茶几不得超过1000元/个、文件柜不得超过2000元/组(2门)、书柜不得超过4000元/2组(4门)、更衣柜不得超过2000元/组(2门)、茶水柜不得超过1500元/个。
处级办公室配置标准:办公桌不得超过3500元/张、办公椅不得超过800元/把、桌前椅不得超过800元/把、三人沙发或单人沙发不得超过3000元/个/组、茶几不得超过1000元/个、文件柜不得超过1000元/组(2门)、书柜不得超过1200元/组(2门)、茶水柜不得超过1500元/个、更衣柜不得超过1000元/组(2门)。
科级及以下办公室配置标准: 办公桌椅不得超过3500元、桌前椅不得超过800元/把/人/办公室、文件柜不得超过700元/组(2门)/人、书柜不得超过700元/组(2门)/人、茶水柜不得超过1500元/个/办公室、更衣柜不得超过700元/组(2门)/办公室、三人沙发或单人沙发不得超过3000元/个/组/办公室。另外,涉密岗位可配备1组保密柜,价格不得超过3000元/组。
第十六条 会议室家具配置标准:会议桌1组、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的会议椅、茶水柜各1组。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每平米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不得超过800 元的标准配置。接待室按照使用面积每平米价格不超过8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七条 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办公家具已满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办公家具使用中要注意保养,严防损坏;对出现的非正常损毁且无修缮价值的,要分清责任,由责任人报请更新并承担更新费用。
第四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十八条 省级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资产,实行前置性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级单位根据本标准和本单位占用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拟购置办公设备、家具资产的品目、数量及经费计划,于当年8月底以前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资产管理部门;
(二)省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单位存量资产状况,实际工作需要,商预算管理部门对省级单位的资产购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级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报经省财政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并将省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未经省财政审定的资产购置事项,不得列入部门下年度的部门预算;
(四)省财政预算管理部门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单位的资产购置计划本着“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中予以体现。
第十九条 省级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家具,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申报政府采购,既要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维修便利的特点,又要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庄重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要坚持与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鼓励购置国产品牌的产品,不得购置高档材质和进口的家具。对设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严格按标准配置;对尚未设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 本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单位内部人员变动、机构职能调整时,原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应随之继续使用,不便随之使用的由各单位在不超出按本标准配置总量内,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单位在本《标准》印发前给各职级岗位配置的超标准资产,应在本单位内按本《标准》重新调配;对各职级岗位确有需要又无法重新调整的超标准资产可继续使用至该项资产报废后再按本标准更新。对各单位按本《标准》调配出的资产,由省财政会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无偿调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纳入省审计、财政对省级各部门审计监督的范围。省财政联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筹)、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建立对省级单位资产配置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对省级单位执行本标准的监督检查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省级单位违反资产配置程序、标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7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市(州)、县参照此《标准》执行。省级垂管部门所属基层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提出各自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筹)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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