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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针对政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

作者:田峰磊/整理 发布于:2017-02-05 11:28: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 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每人按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 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 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征求意见稿》强调,评审时间以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评审指定地点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止点,扣除中途用餐、休息时间。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专 家签到工作,保存签到记录。评审超过一天的,评审专家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以下为全文——

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维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依法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加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计发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和评审时间作为计算依据。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每人按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五条 评审时间的计算
 
  评审时间以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评审指定地点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止点,扣除中途用餐、休息时间。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签到工作,保存签到记录。
 
  评审超过一天的,评审专家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食宿费用(含评审工作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以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食宿费用(含评审工作餐)。
 
  第七条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八条 采购人聘请评审专家参与论证、协助质疑答复、履约验收等工作,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计发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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