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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作者: 发布于:2015-07-01 09:26:52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近日,上海市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时发布《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出上述规定。根据《意见》,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将19款基本公共服务、12款社会管理服务、3款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9款技术服务、13款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及其他服务事项推向市场,由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接。
 
  《意见》提出,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为:2015-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市逐步推开,基本形成规范统一、安全高效的购买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在购买程序方面,购买主体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购买服务需求标准统一的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承接主体;对招标需求标准差异较大或没有统一标准的项目,可按照最有利标的决标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承接主体。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改革,签订履行期限为1-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有效调动各类承接主体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服务成本的积极性;对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可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通过履约担保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和服务水平提高,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综合性评价机制和信用制度。
 
  《意见》明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等服务事项。
 
  《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明确该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根据《办法》,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潜在承接主体的项目,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定向委托。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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