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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湖北:印发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12-30 11:52: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5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整合共享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规范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加强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办法》规定,湖北省综合专家库是跨部门、跨地区的评标专家库,下设区域库和行业库。区域库为按照专家的属地设立的综合专家库,划分武汉(武汉市与省直合为武汉区域)、黄石、襄阳、荆州等区域。
 
  《办法》还建设了行业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行业性专家库涵盖了建设、交通、水利及铁路等。
 
  《办法》还规定了行业库中专家的征集、初审、组织培训、抽取使用等的相关责任单位。
 
  严格准入与禁止进入条件
 
  《办法》规定了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同等专业水平须有高级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二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是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是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五是对年龄的规定,即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可适度放宽。
 
  《办法》也严格规定了不得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六个情况,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综合评标库的评标专家申报程序也有规范的流程,另外,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复验“双审制”。
 
  明确专家管理一系列流程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专家的履职要求、专家抽取、专家考评及专家退出的相关事宜。附则中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准入与退出、权利与义务、抽取使用、考评、培训、劳务费标准与发放等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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