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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大规范政采电子平台招投标力度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7:07:46 来源:上海政府采购网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7号)和《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文件精神,规范和推进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流程进行采购。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完善电子开评标环境;监督同级预算单位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具备电子开、评标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把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工作情况作为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市、区县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发挥各自在同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率先使用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
 
  三、市、区县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的流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接受未经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委托的项目。
 
  四、根据采购平台建设总体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上海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发布功能将作调整,对于无法在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项目,统一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市、区县两级预算单位发文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不通过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项目,各级预算单位必须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项目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
 
  (三)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将以上书面审核意见及预算单位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签订的委托协议报市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开通不通过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项目的权限。
 
  (四)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通的权限,按相关规定在采购平台发布公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五、市、区县两级分散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其相关操作流程将在市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六、自2015年6月1日起,市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每季度统计市、区县两级通过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市财政局编印的《财政动态》进行通报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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