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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晒出的这些问题很多地方也存在不信就比照自查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12-28 14: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很多人看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往往认为只是代理机构的责任问题,其实不然。宁波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宁波采购办”)公布的2016年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显示,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不只是代理机构自身的责任问题,而且还有采购人、评审专家以及地方管理的问题。
 
  据宁波采购办主任汤毅介绍,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问题有236个,主要有以下5种:
 
  一是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其一,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公告未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如只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其二,采购信息内容不完整。如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等。其三,终止或变更采购活动未发布变更及终止公告。如浙江某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终止采购文件修改补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告。
 
  二是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其一,采购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性待遇。有的代理机构要求采购公告发布前在某市内有经工商登记(登记主体为响应人或其下属单位)的常设服务机构并给予加分,公告发布后工商登记的或在宁波市外工商登记的响应单位不得分。其二,竞争性谈判违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其三,评审要素设置与履约无关。如某采购项目,商务部分设置供应商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数量比较的评审条款,此条款不要求按报告内容评审,只按数量比较,与采购结果履约无任何关联。其四,评审要素设置“法人代表”到场的评审项。条款设置不但与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无关,而且从客观上增加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难度。
 
  三是采购评审记录不完整。其一,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开标记录无现场工作人员确认签名。其二,评标报告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评标报告中的专家签名与专家抽取表名单不一致,也未作出任何说明。其三,单一来源采购无洽谈记录。宁波采购办副主任荆海量表示,检查发现,单一来源采购往往走过场情形比较多,未与相关供应商进行商务和技术洽谈,仅凭采购人的基本要求确认成交结果。
 
  四是未按规定处理质疑。对被质疑主体的误理解,当事人在质疑处理时把被质疑人理解为供应商,在文书往来中质疑主体变成了相关供应商;对询问执行错误,对相关投标人的评审信息询问拒绝披露,法律适用错误。
 
  五是采购档案不规范。部分单位档案管理混乱,相关采购活动资料缺失。汤毅说,采购项目出现过废标情形的,废标的相关供应商响应资料缺失,以至于在对采购项目后评估时无法完全了解采购项目的整个流程。
 
  不仅代理机构存在责任问题,采购人、评审专家以及地方政府管理也都存在不同方面的责任问题。
 
  属于采购人责任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无采购单位授权函;另一方面是采购文件存在对供应商歧视的情况。通过资本金、销售规模等资格条件或评审要素歧视或排挤潜在供应商。如在评审要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宁波市业绩和宁波牌照的登高车(权重10分)或强制规定投标人必须拥有依法注册的分公司等。
 
  同时,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是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未严格执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检查发现,在进口产品管理方面,单一产品进口产品管理相对比较规范,本次检查发现问题较少。”荆海量表示,在系统集成采购项目或打包采购项目中进口产品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采购需要的兼容要求或配套性要求,导致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倾向进口产品,甚至变相指定进口产品。同时,尽管采购文件的表述中并没有明确指明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评审过程中对“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或未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都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的精神并未彻底执行。
 
  第二个问题是,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代理机构对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普遍不重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未切实贯彻落实。
 
  属于评审专家责任的问题有两种。第一个问题是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不一致。评审专家采购评审不认真,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做了明确的要求,并且特别对文字做了加黑处理。如要求所有投标文件均需投标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的图片,但在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即未发现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逐页签署,也未寻找到投标文件中相应产品的图片,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无效的投标文件”规定应予废标。但评审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未记录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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