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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政府采购专业PPP机构

作者:黎娴整理 发布于:2015-06-29 10:46: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PPP示范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要发挥政府集中采购降低成本的优势,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选择一批能力较强的专业中介机构,为示范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上述规定出自财政部6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PPP示范项目实施质量,《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项目示范是财政部门规范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抓手。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示范项目的组织领导,配备必要的业务骨干人员,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跟踪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首批PPP示范项目实施,组织上报第二批备选示范项目,在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出要严禁地方借PPP项目变相融资,这在财政部的官方文件中尚属首次。比如,《通知》在强调确保首批示范项目质量时,提出“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明确“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通知》明确了第二批备选示范项目的组织工作和基本条件,将在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筛选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加快建立项目库。

  《通知》明确,财政部将构建激励相容的政策保障机制。比如,建立“能进能出”的项目示范机制,建立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进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抓紧出台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物有所值操作指引等配套实施细则,完善示范项目扶持政策体系等,为PPP项目示范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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