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启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工作
日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6]44号),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
《方案》明确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工作的参与主体和责任、操作规程、优惠措施、职责要求以及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并公布了第一批开展订单融资业务的试点金融机构名单,以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流程图。
根据《方案》,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是指参与该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凭借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预期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有关部门配合金融机构确认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按采购合同的要求履行付款业务的融资模式。通过订单融资,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促进企业更加依法诚信经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中小微融资贷款存在贷款门槛高、贷款到位迟、贷款金额少、贷款成本高、创新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初创时期普遍资金缺乏和贷款担保抵押物不足等问题,近年来实体经济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更加突出,中小微企业发展难度进一步增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采购办负责人认为,充分利用现有采购机制,发挥政府采购扶持创新驱动和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将有效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高企业竞争力。
《方案》要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选择”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各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财政部门做好政策指引和信息平台,不做任何担保和保证,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方案》还明确了政府采购相关各方的职责要求:(一)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开展订单融资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二)供应商自主确定是否使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方式,但使用订单融资方式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账户内容。(三)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金融机构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协助金融机构在投标、开标场所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让更多的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四)采购单位应支持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订单融资业务,不得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五)金融机构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自行确定贷款利率和条件,但不得采取“以贷转存 ”、“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资格。
据悉,截止11月中旬,第一批已有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等15家国内商业银行正式提交了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方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财购〔2016〕44号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市直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的要求,强化创新驱动,减低企业成本,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决定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请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我委将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专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是指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凭借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预期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有关部门配合金融机构确认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按采购合同的要求履行付款业务的融资模式。通过订单融资,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促进企业更加依法诚信经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参与主体和责任
(一)凡在我市注册的供应商,取得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二)本方案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纳入深圳银监局商业银行风险评级的国内商业银行(暂不包括村镇银行)。
(三)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自愿选择,风险自负;财政部门做好政策指引和信息平台,不作任何担保和保证,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操作规程
(一)有意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市财政委提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材料。(第一批有十五家国内商业银行正式提交了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方案)
(二)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按方案中列明的要求,提前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融资资料,先进行预审,待获得中标资格后再提出融资申请;也可在获得中标资格后,一次性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相关融资资料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长期服务项目延续合同、无中标通知书项目的合同以及未明确标明具体金额的资格标项目合同,相关做法比照执行。
(三)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贷款账户有要求的,供应商应按金融机构相应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为融资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并注明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账户。
供应商回款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融资贷款发放后,不予变更合同账号。
(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采购单位应配合提供给供应商备案后的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供应商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备案后的采购合同。
(七)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完成履约并通过履约验收后,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回款账户。
三、优惠措施
(一)提高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效率。金融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金融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确认合同备案完成,且法律文书等所有放款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二)降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利率。融资利率原则上应低于中小企业贷款同期市场利率15%以上,一般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涉及额度循环、可随借随还的,利率应放宽。
(三)降低供应商订单融资准入门槛。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一般不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和担保,或附加除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个人担保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建设工程类项目及部分政府采购类项目,可引入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或引入供应商接受的其他担保形式。对符合再担保业务条件的贷款,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提供再担保服务。
(四)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企业额外提供专属优惠。一是融资审查时放宽对创新型企业的审核条件和标准(如成立年限放宽到一年,信用评级要求予以放宽,等等);二是融资额度原则上可提高到合同金额的100%或以上;三是融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四是各金融机构还可研究提出其他差异化专属优惠措施。
(五)金融机构和供应商自行协商融资期限,可参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也可合理延长。
(六)除提供融资支持外,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在方案中承诺为办理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的供应商提供结算手续费减免、代发工资授信费用减免或企业员工个人金融业务费用减免等一揽子优惠措施。
(七)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以及履约记录良好、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各金融机构应在融资审查、融资额度、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四、职责要求
(一)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开展订单融资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供应商自主确定是否使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方式,但使用订单融资方式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账户内容。
(三)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金融机构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协助金融机构在投标、开标场所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让更多的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
(四)采购单位应支持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订单融资业务,不得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五)金融机构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自行确定贷款利率和条件,但不得采取“以贷转存 ”、“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选择”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各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
(二)市财政委将积极研究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与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和研究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与支持自主创新、融资担保、信用再担保、政银合作等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
(三)对通过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其他材料造假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供应商,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财政部门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
(四)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方案的采购单位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无故延迟支付资金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约谈。
(五)对于因双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未履约的,金融机构应自行评估和承担相应的风险。确有必要的,金融机构和供应商经协商可自愿选择引入担保机构。
(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业务指导和支持,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实体经济和创新型企业发展。
附件:1.试点金融机构名单
2.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流程图
附件1
试点金融机构名单
经公开征集,第一批开展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相关金融机构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方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栏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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