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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应知35个要点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6-11-28 19:05: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今日上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在财政部官网“政务信息”栏目发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法》施行后,2003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实施10多年来效果良好。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财库[2003]119号文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专家抽取不规范、专家权责不对等、缺乏事后评价和退出机制等。为此,今年3月初,财政部组织力量对财库[2003]119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8个多月,备受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关注的《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出台后,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思路和方式将产生哪些变化(新旧办法对比表格)?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应当掌握的要点有哪些?
 
 
  要点1:何为“评审专家”
 
  《办法》第二条明确,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要点2:评审专家管理遵循“三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要点3:财政部负责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权限。《办法》明确,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要点4:评审专家的三种产生方式
 
  《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要点5: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放低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
 
  (一)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要求评审专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关于评审专家条件要求的第(五)项被政府采购实务操作部门认为是一大亮点,明确了评审专家的年龄要求。该条第五款明确,评审专家应当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不过,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要点6:申请当评审专家提交五项材料,按专业或专长申报
 
  《办法》第七条明确,符合评审专家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法》第八条要求,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要点7:四种情形解聘评审专家
 
  《办法》第十一条列明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办法》第二十九条列明的申请人或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要点8:推荐的专家须经审核入库后才可以抽取使用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要点9:自行选定的,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要点10:专家抽取原则上不得早于2个工作日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要点11: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要点12:存在三种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办法》第十六条列明,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要点13: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评本单位项目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要点14:财政监管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要点15: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三种应对措施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要点16:采购文件有重大缺陷应停止评审并说明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要点17:评审专家应配合答复质疑投诉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要点18:评审过程受干预可举报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要点19: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办法》第十九条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要点20:公告评审专家名单时标注自行选定专家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要点21:建立评审活动相互评价机制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要点二十二: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让信用评价高者抽中概率更高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小编按:这是一个引导性条款。何谓“阶梯抽取概率”?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有好有坏,信用评价有高有低,“阶梯抽取”简单理解,即通过某种管理机制,实现履职情况好的评审专家被抽中的概率比履职情况差的评审专家高。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假设有5个评审专家待抽取,每个人都有唯一的ID,专家2、4有两倍抽取率,专家3有3倍抽取率。

  再如,《<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提高“久摇不中”者中签几率,设置了阶梯中签率。《细则》明确,将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档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档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要点23: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方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要点24:中央预算单位参照地方支付劳务报酬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要点25:异地评审按相应标准报销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要点26: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劳务报酬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要点27:评审专家以外人员不得评审费
 
  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等能否支付“专家评审费”?《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要点28:不按采购文件评审最高可罚5万元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要点29:未回避罚款2万-5万元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要点30:收受贿赂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要点31:违法所得均没收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评审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32:七种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要点3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抽取、违规使用担责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要点34:财政部门人员玩忽职守追责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点35: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颁发》第三十四条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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