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67~374政采信息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11-28 08:48: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海事局成山头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工程溢油应急设备国内公开招标项目(第03包重招)”(项目编号:0701-154110070237/0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555号
当事人2:永康市中翼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4路8号
当事人3: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9、10、11层
当事人4:威海海事局
地 址: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中翼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翼工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请求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中翼工贸未购买招标文件,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举报缺乏事实依据。
2016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方森林航空消防航行管制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编号:FDK-D163664)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昆明龙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二环西路625号云铜科技园工程技术中心五楼
被投诉人: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高新区黄土坡立交桥西口金泰国际9栋5楼B区
采购人: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护林总站)
地 址:昆明市青年路253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大陆康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康腾)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昆明龙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迪克)就“南方森林航空消防航行管制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编号:FDK-D163664)(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的投标人完成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是特定的林业行业业绩要求,属于歧视性条款。2.本项目建设内容侧重飞机航行管制、通信指挥、内部办公、网络安全、数据库建设,与现行省级或省级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内容相似性不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属于排他性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采购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南航总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南航总站对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对菲迪克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6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调查局计算机机房UPS升级改造项目”(采购编号:2016ZB081)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8层2座901
被投诉人1: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602号
被投诉人2: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5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泰阳和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金园国际中心B座四层B4010-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却未能中标,中标结果有失公平。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报价最低未能中标,评审结果有失公平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评分表格上独立打分,未发现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打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加权平均值30%及以上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表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部分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条第(二)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关于招标文件编制问题,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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