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67~374政采信息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11-28 08:48: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工程机房供电系统工程(UPS)项目”(招标编号:GXTC-CZ-16071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B座901
被投诉人1: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被投诉人2: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4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众创中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7号吴海大厦5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就直接发布中标信息的行为不合法。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本项目预算为110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属于依法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共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本项目是以书面推荐而不是公告的方式邀请的供应商,因此,不需要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议供货仪器设备采购二次竞谈项目”(招标编号:TC160S5W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爱康博瑞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1号楼3层307室
被投诉人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6号
被投诉人2: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2室
相关供应商: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咸水沽镇举兴道7号1号楼502-6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新迈科技提供虚假设备医疗器械注册证谋取成交,理由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无法查到成交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新迈科技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审批时间是2014年6月30日,有效期4年,属于合法有效证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也可查询到新迈科技申请旧证换新证的受理事项公告和新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大楼物业服务项目”(招标编号:CLPSP16GZ04QY22)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4号光华大厦405-406室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23楼
被投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地 址:广州市沿江西路137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广东华信中心22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联招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分行)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应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以上专家组成,至少7人,但实际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由5人组成,组成人数不合法。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采联招标在其公司的专家库中自行抽取,专家来源不合法。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广州分行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按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责令采联招标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对采联招标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6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口岸大型查验设备购置专项‘大容量高压灭菌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01-1641
5010026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当事人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当事人3: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56号中关村环保园地锦路9号院3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1.中标人在承诺满足招标参数及安装调试服务要求的情况下以中标价中标是以低于成本价的恶意低价中标。2.招标文件要求的“316Ti不锈钢”内胆目前无厂家采用,中标人应答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属于虚假应标。请求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举报人认为维德维康在承诺满足招标参数及安装调试服务要求的情况下以中标价中标是以低于成本价的恶意低价中标的问题。经审查,举报人未提供证明维德维康的投标价低于其成本的相关证据,而维德维康提供的成本明细和生产厂家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出售单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证明其投标价高于成本,举报人认为维德维康低于成本价投标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举报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316Ti不锈钢”内胆目前无厂家采用,维德维康应答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属于虚假应标的问题。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号条款响应满足或正偏离的,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的技术支持材料。维德维康投标文件对腔体使用“316Ti不锈钢”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了生产厂商提供的盖有生产厂商公章的技术彩页等技术支持材料,该材料显示“腔体材料:SUS316Ti不锈钢”,生产厂家给我部的回复函中也承诺其产品使用“316Ti不锈钢”,举报人认为维德维康虚假应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016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海事局成山头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工程溢油应急设备国内公开招标项目(第03包重招)”(项目编号:0701-154110070237/0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555号
当事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9、10、11层
当事人3:威海海事局
地 址: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中标人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海)在中标产品中使用了以永康市农药厂生产的FG吸附颗粒为主要材料的吸油材料(吸附垫)和吸油拖栏,FG吸附颗粒含有有毒物质硫酸钠,违反了招标文件吸油材料项2.1.9星号条款的规定,应予废标,请求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标文件中“产品无毒无害”为星号条款,并要求提供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青岛华海投标文件中共提供了5份检测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第二十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青岛华海提供的4份浙江省永康市农用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化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均没有“CMA”标志。同时,青岛华海提供的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总站有限公司出具的《FG油类化学品吸附颗粒剂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书》已过有效期。此外,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成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产品的生产单位永康市农药厂和其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农化所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违反上述规定。因此,青岛华海提供的5份检测报告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其他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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