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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新闻大事回顾(11.21-11.25)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11-28 08:26: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2016年度全国政府采购汽车、IT、空调、电梯类奖项评选微信投票通道开启
 
  由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主办的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将于2017年1月4日~6日在北京召开。
 
  本届年会企业端的奖项共设置了四类:公车及公车租赁领域的奖项、电梯行业的奖项、空调行业的奖项、IT行业的奖项。近日,企业端奖项评选微信投票通道已开启,欢迎点击参与下面链接参与投票:
 
  2.财政部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执业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四章二十五条。
 
  财政部近期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稿》,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通知明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电子邮件地址:dailijigoubanfa@sina.com。
 
  3.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将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等三项内容实行动态监管。这是继11月7日发文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后,财政部为规范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采取的又一项举措。
 
  财政部在近日发布的《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2016]413号)中明确,为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决定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了对中央预算单位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是否违规调剂政府采购预算,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否超采购预算或计划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执行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发布采购公告前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在发布采购公告前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或备案。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
 
  4.财政部开展2016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预决算公开工作文件要求,财政部决定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以及地方财政厅(局),联合开展地方2015年决算和2016年预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各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覆盖面达到100%(依法不予公开的部门除外)。
 
  检查工作计划于2017年1月20日前结束。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预决算公开的规定有效执行,强化问责,提升预决算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财政部将在检查结束后,对各省(区、市)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量化排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典型案例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5.财政部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明确,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6.财政部规范中央单位批采 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上限从10%提高至30%
 
  根据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明确,各中央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并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通知》规定,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协议供货入围采购,随批量集中采购一并确定协议供货产品,相应产品协议供货价格与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或报价实行联动。
 
  《通知》要求,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和产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分品目、分期限的售后服务单独采购方案,供采购人灵活选择、按需采购。研究开展批量集中采购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探索评价结果在后续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引导供应商持续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和采购结果满意度。
 
  鉴于空调机采购季节性需求强、时效性要求高,《通知》明确,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京内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执行。
 
  7.财政部发布367~374政采信息公告
 
  近日,财政部发布367~374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工程机房供电系统工程(UPS)项目”(招标编号:GXTC-CZ-1607101)投诉案、“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议供货仪器设备采购二次竞谈项目”(招标编号:TC160S5W1)投诉案、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大楼物业服务项目”(招标编号:CLPSP16GZ04QY22)、 “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口岸大型查验设备购置专项‘大容量高压灭菌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01-164150100269)、 “山东海事局成山头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工程溢油应急设备国内公开招标项目(第03包重招)”(项目编号:0701-154110070237/03)、 “南方森林航空消防航行管制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编号:FDK-D163664)、“中国地质调查局计算机机房UPS升级改造项目”(采购编号:2016ZB081)作出的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发出公告。
 
  8.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赴山东、安徽调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谋划好2017年工作思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带队赴山东、安徽进行调研。期间,听取了安徽、湖北、广东、贵州、宁夏5省(区)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分别组织召开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平台服务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座谈会,了解各级平台整合进展情况、具体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了有关方面对平台整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将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为主线,进一步拓展平台交易范围,做到公共资源“应进必进”;进一步推进区域协作,实现数字证书互认共享、“一证通用”;进一步提升平台系统数据挖掘能力,助力宏观决策和行政监管;进一步总结提炼地方典型经验,做好示范引领和宣传推广,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对改革的“获得感”。
 
  9.河南印发《关于省管高校和医院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省管高校和医院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解决高校或医院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自身定位不准、操作不够规范、公开性和透明性不够等问题。
 
  《通知》要求,省管高校和医院承担的工程建设、医药采购、医疗装备、器材和耗材采购、政府采购等事项,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插手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0.四川政采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四川省财政厅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行业和产品特殊,评审专家库相应品目中没有其所需的专家,或者可抽取的专家数量达不到所需数量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实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数量3倍的比例,向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专家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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