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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三责任主体职责范围

湖北:加强省内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11-17 10:42: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湖北省财政厅于11月16日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结合该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及省委巡视组的整改意见,并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加强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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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三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
 
  《通知》中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要求三责任主体应根据法定职责展开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并且结合湖北省今年大力开展履职尽责工作的背景,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需要明责、确责和履职尽责。
 
  记者在《通知》中发现,在贯彻落实《意见》的大背景下,湖北省财政厅将本省的工作实际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紧密联系。《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在采购方式选择、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质疑处理等环节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通知》也梳理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信息公开、落实采购政策和质疑处理等需要加强管理的方面,并规定对采购人采购需求中不符合政策的倾向性、歧视性内容和不合理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醒采购人修改并提出合理性建议;同时还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防止出现质次价高等现象。
 
  另外,《通知》中更加细化了作为监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认真找准自身风险点,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与所示。并重点预防重大风险事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意见》
 
  《通知》强调湖北省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和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通知》认真贯彻财政部印发的《意见》,提出以全面管理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约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重为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加强内控的目标为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机制有力、监管问责到位。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必要性,从思想高度上提出三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的环节。
 
 
  附通知原文: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6〕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省委巡视整改意见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基础性工作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领会《意见》有关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实际工作,落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各项具体任务和措施,健全制度规则,从严管理,重点防控,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水平。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的各环节。以全面管理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约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为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以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机制有力,监管问责到位为目标。严防廉政风险和机制法律风险,进一步落实政策功能,不断提升履职效能。

  二、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明责、确责和履职尽责。

  (一)各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公开、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质疑处理和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重点在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信息公开、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落实采购政策和质疑处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对采购人采购需求中不符合政策的倾向性、歧视性内容和不合理要求,应当及时提醒采购人修改并提出合理性建议。同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防止出现质次价高等现象。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围绕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重点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结合实际,认真找准自身风险点,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对重大风险事项重点预防,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督导,强化运行监督。将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同时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意见》和自身实际,切实把握重点环节和紧扣社会关注热点,明晰事权,认真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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