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明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浙江推进预决算公开再升级
作者: 发布于:2016-11-14 08:19:13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近年来,浙江省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不断提高预决算透明度,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近日,浙江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细明确了公开主体与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统计汇总、工作要求。
一、明确公开主体与范围。浙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各市、区、县政府应依法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
二、明确并细化公开内容。《意见》明确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税信息等公开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各项信息公开的具体口径,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信息公开的努力方向。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细化公开“三公”经费、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及债务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情况,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基层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信息以及各项财税管理信息公开,规范公开程序、细化公开内容。
三、明确公开时间。全省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信息公开时限各项规定,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在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相关文件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四、明确公开方式。预决算信息公开要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重要平台,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预决算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五、明确建立统计汇总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预决算公开进展情况。各地完成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阶段性工作,或推进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材料。
六、明确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预决算公开观念,夯实公开基础,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二是严肃保密纪律,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三是密切跟踪舆情,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主动回应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四是完善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各部门和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全省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对预决算公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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