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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

福建: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10-31 11:59: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但此前一直没有规范性文件。现制定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具体明确了检查开展、具体事项和检查结果的处理。”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下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旨在建立除日常监管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

  监督检查常态化 针对三方面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兰生表示,结合福建省工作实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在四方面发力,分别是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专家库平台建设及对于投诉与举报的处理。他认为,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的机制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政府采购信息网/ 报记者在《通知》中发现,其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为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现有制度,加强定期检查与抽查,在日常监管外对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建立起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通知》中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为“全省部署、分级检查、各司其职、依法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听取汇报、书面审查、调阅资料和约谈询问等。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分别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福建省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等。
 
  突出两个主体责任 采用多种方式检查
 
  “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下,还应该做好采购部门自查、预算主管部门内部监督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查的三位一体监督检查。明确各个主体的职责,根据职责具体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另外,我们也安排地市及区县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工作。”兰生表示。
 
  《通知》的一大亮点在于突出两大主体的工作职责,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并且具体到具体工作职责与完成时限。
 
  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定期开展内部监督,建立采购人自查与预算主管部门内部监督相结合的部门采购内部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对抽查同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的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情况及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购买社会服务 助力监督检查
 
  《通知》还明确了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以帮助更好完成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和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或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应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
 
  兰生表示:“我们每年的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金额约为15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引进专业化队伍,推进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更大程度上做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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