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
作者: 发布于:2016-10-18 11:14:48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网站
关于对本市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的通知
各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您的评审专家资格有效期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需进行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聘资格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对于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果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体检证明和本人承诺身体健康,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所需的紧缺专业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
(三)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和申报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产品/服务性能以及市场情况。
(四)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认真负责,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资格复审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资格复审流程
属于本次资格复审的评审专家(名单附后)如有意参加资格复审,应在本通知公布或收到资格复审通知的手机短信后,于2016年11月15日17时前凭个人注册号与密码进入“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首页左上方“专家登录”的专家复审页面,逐条、仔细地核对个人信息(特别是与本人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如不愿被续聘,点击该页面的“不续聘”即可。
网上个人资格复审信息应在2016年11月15日17时前完成并确保成功提交(未成功提交视同未参加资格复审)。其中,涉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同时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地址:肇嘉浜路 800 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9室 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组;邮编:200030)。
(二)65周岁以上评审专家申请续聘
65周岁以上评审专家申请续聘时,请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首页“在线服务—详审专家—专家资格复审”中下载《超龄专家健康承诺书》,签名后寄(送)至上述地址。
(三)其他
1.我局将对成功提交资格复审信息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通过本次资格复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将于2016年12月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2.如个人注册号或个人密码遗失,可按照页面提示操作,重新获取密码。如修改个人信息遇阻或无法提交资格复审信息,可致电54679568*16206咨询。
特别提醒:不在本通知附件《参加本次资格复审评审专家名单》范围内的评审专家,无需上网参加资格复审流程或者致电询问。
三、后续培训
(一)培训对象:除2016年新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评审专家(包括不参加本次资格复审的评审专家)。
1.参加本次资格复审且被续聘的评审专家届时应带好《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在培训现场加盖续聘公章。
2.其他评审专家(2016年新聘评审专家除外),只须参加培训。
请在参加培训前仔细核实自己聘书的有效期。
(二)培训安排:培训时间为2016年12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请关注“上海政府采购网”首页“重要通知”栏目。
特此通知。
附件:参加本次资格复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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