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何认定 怎么处罚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10-17 16:19: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公布了太原市信丰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锦瑞科贸有限公司三家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家代理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分别为,投标文件所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造假;所提供的社保金凭证资料为虚假票据;在采购活动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供货,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根本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会受到何种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局王伟表示,虚假材料的认定,首先要由评标委员会提出来,或者是在中标结果公示出来后,其他投标单位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在实际工作中,是采取查询官网、质疑单位反证、该单位自证,相关部门证明等方式进行认定。
中国水稻研究所财务处副处长曹国强则表示,认定虚假材料首先要明确“材料”范畴。他认为,凡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物品,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材料”。
根据“材料”的用途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供应商用来证明其符合投标资质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许可证、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文件;另一类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描述和约定的证书、数据、图表、图案等,具体包括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名牌产品证书、样品等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那么,样品是否存在虚假的情况?王伟说,供应商提供样品,一般都会有产品厂家授权书,不存在真与假的判断,只存在样品质量差的问题。同时,曹国强表示,如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书对货物的材质、品类等质量特征做了详细的描述,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一定要符合采购文书的规定,否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那么,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会受到何种处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供应商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款,收款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供应商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时缴纳本项罚款,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对其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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