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级政采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发布
作者: 发布于:2016-10-14 08:45:48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7年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四)对需采购带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的项目采购人,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六)省级垂管单位和汉外单位执行集中采购目录按适用范围执行。
(八)各市州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自行制定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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