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60~362号政采公告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10-11 15:42: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云科雷(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华云科雷(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49号楼
二、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6日,本机关在依法对“北京体育大学校园防雷防护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C-GG150267)监督检查处理中,发现华云科雷(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科雷)存在修改拟派项目经理的二级建造师证书聘用企业信息进行投标的行为。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6年9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经审查,华云科雷拟派项目经理为孙志兵,其二级建造师证书原件显示聘用企业为“北京日月星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华云科雷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该证书的聘用企业为“华云科雷(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一致,华云科雷承认是标书制作人员在孙志兵二级建造师证书的电子版上直接修改了聘用企业信息。华云科雷修改拟派项目经理的二级建造师证书聘用企业信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华云科雷作出罚款796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天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17号
二、基本情况
2016年7月26日,本机关在“数字奶业信息服务云平台试点项目”(项目编号:ZJJC-2016-NYB01)投诉案调查处理中,发现浙江天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浙江天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第四包”(招标编号:GC-HG16057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9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采购人:国家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相关供应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中科软商务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就“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第四包”(招标编号:GC-HG16057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互联网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只支持4个网络模块,不满足“支持≥8个网络模块” 的招标要求;投诉事项2. 互联网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不支持LCD液晶屏,不满足“提供LCD液晶屏”的招标要求。投诉事项3.公共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只支持4个网络模块,不满足“支持≥8个网络模块”的招标要求。投诉事项4.公共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不支持LCD液晶屏,不满足“提供LCD液晶屏”的招标要求。投诉事项5.中标产品无法与采购人现有华三产品实现虚拟化环境无缝衔接,中标人本项应该扣除相应分数。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无法与采购人现有华三产品实现虚拟化环境无缝衔接的问题,专家未按评审标准打分,投诉事项成立。同时还存在多处专家未按评审标准打分的情形。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法。一是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该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二是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国采中心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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