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区:"六个三"打好政采改革基础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6-10-09 08:51: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树立统筹兼顾、服务全局的发展意识;二是体现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科学管理、市场运作的发展要求;三是把握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全面完善的发展方向。
二、跟踪"三个流向"。一是跟踪信息流。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建立广域信息网络系统,为政府采购管理的规范、透明、高效搭建技术平台;从财政管理的角度,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建设中统筹规划,与部门预算、国库收付、资产管理等系统相对接,形成全面完善的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从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流程各环节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称性、及时性提出具体要求。二是跟踪资金流。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流向的管理要做到严格把关、依法理财、流转顺畅、体现效益。三是跟踪物流。实物管理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加注重合同验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物有所值"进行客观评估,对政府采购中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确保及时入账、保值增值。侧重实物管理对细化部门预算、避免重复采购、强化内部监督具有不容忽视的基础性作用。
三、协调"三个关系"。一是协调好内部关系。政府采购监管与内部的相关业务管理通力配合,从部门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实施直至国库集中支付是一个完整的链条,环节不能断,职责不能缺,程序不能乱。二是协调好外部关系。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中协调好与各预算单位、各监管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的强大助力;各监管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角度、不同对象、不同时段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各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监管中各有分工,政府采购招标涉及种类多,有工程项目,也有进口机电产品,按资金来源分还有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项目等,这些项目有的属于财政监管范围,有的在监管职能方面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这就要求我们在政府采购监管中做到既不越位乱作为,也不缺位无作为。三是协调好与各当事人的关系。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的执法主体,在法律实施中注意协调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规范运作。
四、突出"三项重点"。一是规模与规范并重。如果重规模、轻规范,政府采购发展会偏离方向;而重规范、轻规模,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无从体现。因此,规范发展与扩大规模二者必须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二是依法与执法同步。政府采购是"有法可依"的,更需要的是"执法必严"。政府采购监管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解决实际问题,在工作中不断发现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监管与创新并举。创新是推进工作不竭的动力。在发挥好监管职能的同时,注重监管手段的创新。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对采购人,重在监管其预算的编制、资金的使用、项目的落实;对代理机构,重在监管其采购程序、运行流程、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对供应商,重在对其资质、信用、实力方面的调查,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为供应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重点扶持一些产业。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要在使用中不断充实、调整。未来十年的政府采购,要更加注重培养形成一批优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
五、抓住"三个关键"。一是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形成规模效应,三是发挥宏观作用。政府采购最终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保证规模的增长,以规模的扩大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生,这应是政府采购监管的政策目标取向。政府采购不仅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的一项制度,还是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
六、共推"三项改革"。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必由之路。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离不开各项改革的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与其他各项财政改革相配合,为各项改革的全面推进增添助力。改革之路没有坦途。伴随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多年历程的监管工作人员,一路坚守的是不可撼动的国家法律,坚持的是改革必然成功的信念,坚定的是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的决心。正是有了这份持久的守候,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才充满生机和活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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