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 拟采取两项措施解决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作者:崔卫卫 黄顺 发布于:2016-09-30 17:59: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财政局了解到,钦州市日前已完成2016年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次检查中,该市通过抽查共发现71个问题。其中,属于采购人责任问题的有20个,占总数的28%,涉及金额2026万元;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的有3个,占总数的4%,涉及金额56.6万元。
据钦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监督检查主要是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循“上下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一共完成了市本级14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工作,并对其中4家开展了现场重点检查工作。
“通过抽查我们发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环节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未在相关媒体公告采购合同、没有做好相关履约验收工作等。”该负责人介绍。
针对采购人存在的这些问题,钦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迫在眉睫。据了解,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财采[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要求强化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要落实好“确定采购需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强化内控建设、加强履约验收、实行信息公开”的五项主体责任。36号文同时强调,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应当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科学界定岗位职责,梳理内部工作流程。
据介绍,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36号文“的要求,针对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方面的问题,钦州市财政局对如何强化采购人采购责任拟采取如下两项措施:
一是加强内部自我监督。要求采购人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梳理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执行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评审及履约验收等工作。
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钦州市新建立的社会特约监督员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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