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考核结果须定期公开
作者:姚丽萍 发布于:2015-06-18 17:01:07 来源:新民晚报
预防“三公”职务犯罪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政府采购考核结果须定期公开
预防“三公领域(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权力)”职务犯罪,对症下药,申城将出台哪些新的制度设计?今天上午,《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政府采购考核结果定期公开 政府采购,哪些内容必须经过考核,谁来考核?草案修改稿提出,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第三方价格评估、社会评议制度,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草案修改稿特别提出:考核结果如果发现重要情况,要向本级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
●国企国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国企国资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充分体现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草案修改稿提出,“三重一大”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依法向职工公开;加强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资金运行、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的内控制度建设。
此外,依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范表述,草案修改稿将规范“职务消费制度”改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同时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教科卫领域因地制宜对症下药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发生,有自身特点,草案修改稿提出要因地制宜“对症下药”。
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生录取、教育收费、图书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制度,完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科研机构应当履行法人单位职责,加强科研项目、课题和经费的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科研经费规范使用、独立核算制度,预防骗取、套取、挪用科研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服务外包、社会捐赠资助资助,完善内部监督管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新疆伊犁推行公务机票采购改革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