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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评审专家评价分等次

作者: 发布于:2016-09-28 08:13:20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财购〔2016〕33号)。
 
  一是加强评审专家履职记录和评价管理。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记录。
 
  二是明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标准。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等次分为好、中、差三等,并明确每个等次的评价标准,明确对评审专家做出“差”等评价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是明确违规评审专家的处理机制。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履职评价记录为“差”达三次;拒不履行协助答复供应商质疑和配合处理投诉、举报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评审专家将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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