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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不执行30%政采预算给中小企业 扣减来年预算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6-09-22 10:54: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强调30%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并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服务。

 
  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11年,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暂行办法》,就要求采购人预留30%以上的预算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预算比例不低于60%。但是采购人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有的甚至不执行。
 
  “于是,我们的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如果采购人不执行或者执行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财政部门就可以依据此条款扣减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该负责人介绍说,“我们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强化采购人执行财政部的规定。”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规定》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及采购文件中注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规定》实施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对于联合体,《规定》要求,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规定》,除了鼓励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服务外,还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
 
  “如果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贷款利率而产生损失,我们就会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该负责人如是说。
 
  据了解,《规定》自9月20日就正式实施了,该省将通过培训和宣传指导让更多的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更重要的是需要中国银行向国家金融机构宣传融资要求,进而开发出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产品和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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