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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政府购买服务提速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6-17 16:18: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上海市人民政府于5月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强调,政府购买服务要公共公益、有进有退原则。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绩效管理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也可根据职能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要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结果评价与长远结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切实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
 
  《意见》还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明确指出,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相适应、与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相匹配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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