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如何操作 陕西宝鸡提出这些新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分散采购在政府采购的范畴内,是指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可以由采购单位自己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那么,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何种情况下采购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呢?陕西省宝鸡市近日印发的《宝鸡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这三种采购方式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办法》提出,分散采购可以由市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组织。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市级预算单位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能力的,也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未成立工作小组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归口管理,成立财务、业务、审计、法规、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临时参与项目采购。未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的单位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健全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关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实施。
《办法》同时还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在实施分散采购前应当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不得规定要求或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某一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等。
这三种情形之一须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要求,市级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文件(成交响应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市级预算单位应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但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项目复杂的,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该项目采取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他采购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办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些特殊情况是指因公开招标供应商响应不足依法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以及因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此外,《办法》还要求市级预算单位应严格实行“四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合同、质疑答复、验收书)和“五公开”(项目信息、采购结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投诉处理决定)制度。《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同时还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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