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山西晋城 三种模式有序开展PPP工作

作者:王冰梦 发布于:2015-06-17 09:42: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山西省晋城市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意见》指出,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城市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同时,合作的操作模式有三种。第一,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第二,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补贴部分资金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第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知》强调,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PPP项目的储备和审核工作。从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中,及时筛选PPP模式的适用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并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而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借鉴“物有所值”评价理念和方法,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w)
 
  (王冰梦整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