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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须报省政府批准

江西省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09-06 08:59:49 来源:江西财政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出明确规范,通过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构建专项资金从设置、申报、分配、使用到监管的新型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在稳定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及客观形势变化等方面的原因,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还存在名目较繁杂、投入较分散、结构日趋固化、管理职责不够明确、效益有待提高等问题。特别是当前我省经济正进入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更加注重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速趋缓,而各方面对财政支出的需求不断增大,收支矛盾突出。《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保障改革和民生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实现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分配科学、管理规范、绩效改善的总体目标。
 
  专项资金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五类
 
  根据《管理办法》的解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管理办法》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专项资金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事权,省级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鼓励和引导市县按照省级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帮助市县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帮助市县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管理办法》明确,省财政厅是省级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市县政府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做出严格要求。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规定或者省政府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等。
 
  《管理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一般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规定或者省政府规定,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资金除外。
 
  专项资金应符合公共方向,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据悉,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省级主管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出台前经清理整合后设立的专项资金,剩余执行期限不足5年的,按原期限执行;剩余执行期限超过5年或未设定执行期限的,按5年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管理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项目退出机制。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的,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少于70%
 
  《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以及全省发展战略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省财政厅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
 
  《管理办法》指出,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及时发布,确保申报对象有充足的时间申报资金。
 
  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经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应当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对违反规定越级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含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管理办法》指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涉及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除外。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应当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管理办法》要求,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管理办法》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负责分配到企业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省级部门单位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如确需变更、终止、取消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省级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由省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逐级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管理办法》还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
 
  《管理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公开作出规定,要求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逐步推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要求,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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