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科技创新补短板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6-08-31 08:22:43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为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加大财政投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主要举措如下:
一、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浙江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
二、建立企业研发后补助制度。对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浙江省财政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列全省前500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在市、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由市、县(市、区)对相关企业给予补助。
三、引进培育重大创新项目。新建立、引进的省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浙江省布局的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和领军型创新企业引进计划,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浙江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四、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持。设立20亿元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研究制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推广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促进科技企业知识变资本。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科技保险发展模式,鼓励开发科技创新研发风险的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等新险种。
五、强化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提高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重,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直接费用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项目经费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对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允许列支购买中间性试验或生产性试制的设施、设备。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立项、验收和管理流程。
六、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面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的服务活动,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式,按合同制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从中取得的科研劳务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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