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出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08-23 08:30:34 来源:山东财政
为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探索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机制,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出台《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突出公共财政导向,坚持“引导激励、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划及政策要求,有利于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展,重点扶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管理运作规范、社会效益突出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六个方面。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其中,扶持全省性社会组织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扶持市县社会组织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对下切块分配。
《办法》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省民政厅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业绩考核,为加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提供支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截止2015年底,山东省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5200万元,支持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95家、公益慈善服务项目65个、全省性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项目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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