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政采大事TOP10(8月15日~8月19日)
作者:刘浩 发布于:2016-08-22 08:24: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PPP改革的总体部署,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广泛参与PPP改革,解决PPP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不畅通等问题,2016年8月15-16日,由财政部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共同举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和《金融时代》杂志作为承办的“2016第二届中国PPP融资论坛”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成功召开。
此次论坛以“共担共赢 打造PPP合作命运共同体”为主题,来自财政部、一行三会、行业部委、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各大银行、信托、金融租赁机构、地方财政部门、PPP专家等围绕PPP改革和PPP融资进行探讨交流。有12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同时采用微直播技术进行全程直播。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耀斌,上海市副市长赵雯和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长、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分别为论坛开幕致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公路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我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四、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等公路项目,各地可参照此执行。
广东省近日发布《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中明确,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8月19日,2016年江西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在中国革命的摇篮地井冈山召开,江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刘维平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由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谢凤根主持。江西省11个地市、6个省直管县财政局分管局长以及政府采购办负责人60余人参加了会议。
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在会议现场了解到,江西省近几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从单纯的货物扩展到工程、服务,2015年已经达到550亿元。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逐年扩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就尤为重要。此次江西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新出台的《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总结交流政府采购工作经验,分析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根据2016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从8月15日起,广西财政厅组成3个监督检查组进点实地检查21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厅一方面集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政监督检查局的骨干力量和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深入学习,组成了强有力的检查组,并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创新监管方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另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检查通知、联合检查组实施方案等制定了内容详实、指导明确的检查方案,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
本次实地检查,将紧紧围绕“专项检查工作要精准、详实,针对性更强”的要求,对21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质量内部控制体系、开评标现场分区、保证金收取退付、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此基础上,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或线索,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明确主体责任。同时,检查组将在检查过程中结合被检查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形成有信息、有观点、有深度、有价值的调查报告。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甘肃省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