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 新规则着力规范公共服务采购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了解到,该局出台了《无锡市政府采购服务管理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服务,尤其是采购公共服务的行为加以规范,并将“采购预算管理”“需求管理”、“履约管理”、“绩效评价”作为重点管理环节,强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方面的工作责任。
《规范》提出,采购人应当根据当年度的政府采购服务预算,申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服务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服务计划与政府采购服务预算指标挂钩。对第三类服务项目(此《规范》中的第三类服务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在申报计划前,采购人应当出具采购需求标准、作业定额、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等,作为申报政府采购服务计划的依据。
《规范》规定,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包括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年限和服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考核办法、绩效评价、服务交接期安排等。第一类服务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服务供应商、专家意见。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同时,《规范》还特别对采购需求确定前的“最后一关”--采购需求会审进行了细化,从应当组织会审的情形、参加会审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会审的主要内容、会审会议组织要求、会审结论意见内容要求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
在履约验收的一般程序中,《规范》要求,采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向供应商下达合同履约验收通知单,进一步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工作要求;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实施之前,采购人需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采购人负责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验收的职责分工,制定验收具体办法、内容和要求等。《规范》还要求,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应当对供应商服务履约的过程采用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履约验收,检查考核可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部门采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随机抽查、行业管理考核及相关职能部门督查等方式进行。此外,明确了考核结果公开要求、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包括服务供应商(包括其所属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阻扰考核人员取证等情节的,以供应商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其原考核扣分翻倍计扣等。
在绩效评价方面,《规范》还明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依据绩效管理分类标准、采用不同的绩效管理评价方法,围绕质量、价格、效益等核心要素,通过设立科学合理的结果评价依据和指标体系,对项目合同的履行、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效果、受众满意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服务过程情况及其它内容等。对于绩效评价的结果及其应用,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据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华静娴介绍,该《规范》出台前,分别在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层面、采购人(购买主体)层面、采购代理机构三个层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和园林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等10余个部门的意见,又相继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此外,还以书面形式征求了11个业务处室的意见,并要求其将意见向分管局长报告后送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汇总,反馈的合理修改建议均被采纳。
华静娴表示,《规范》是应建立健全“结果导向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旨在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服务、尤其是采购公共服务的行为加以规范,并努力将“物有所值”的理念落实到政府采购全过程,提高行政效能和采购结果满意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y)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宿迁 四项举措抓PPP项目推进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