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100万元以下会计和审计服务项目实施定点采购
作者:董莹 整理 发布于:2015-06-15 12:50: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记者日前从天津政府采购中心官网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采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该市财政局发布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将会计、审计服务项目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会计、审计服务采购项目实施定点采购。
《通知》提出,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定点自主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择优自主选择入围供应商并协商价格实施采购。对此类项目,采购人需在市采购中心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内与自主选择的供应商签订电子采购合同;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多家供应商竞价采购。采购人可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自主选择不少于3家满足项目需求的入围供应商进行竞价,以公示的项目需求为竞价标准,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以多家供应商竞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在工作时间内发布。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公告时间为1个工作日;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实施竞价。
《通知》规定,竞争周期是指供应商网上报价时限,网上竞价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竞价周期为3个工作小时。对多家供应商竞价采购项目,截止至竞价完成时,如果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供应商有2家的,采购人可以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与报价供应商只有1家的,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同时,《通知》明确,区县财政部门应共享市级采购结果,如市级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区县特别要求的,经报市财政部门同意,也可由区县财政部门另行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加强对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此类采购项目,各单位每月最多可以采购2次。采购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采购次数的,须随同采购计划上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此外,《通知》还要求,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协议供货 电子订单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有关时限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3〕22号)要求,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关的采购文件;市采购中心应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高于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市级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规定处理。(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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