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 弯海川
弯海川:新疆财政把握六个重点
作者: 发布于:2015-06-12 18:02:10 来源:财政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 弯海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新疆各级财政部门以新《预算法》的出台为契机,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相结合,及时出台《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自治区财政厅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着力把握“六个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为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一、以建立全口径预算为重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突出了预算的完整性,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结合新《预算法》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规定,下一步要从以下五方面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是要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制,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二是要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到公共财政预算的力度,从2014年起,对部门征收入库的政府性基金,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统一调入公共财政预算。三是要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力度,从2015年起,每年按不低于15%的比例调入公共财政预算,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到2020年统筹比例达到30%。四是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五是要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
二、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为重点,加快建立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将预算公开写入总则,并强调未按规定公开或作出说明,将被追究行政责任,这从制度上保障了群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新《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下一步将从以下四方面加快建立透明预算制度。一是要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2014年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公开政府预决算,各部门(单位)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二是要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进一步细化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三是要加大“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各地、各部门要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数、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四是要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落实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加大对预决算公开的监督和检查,及时通报预决算公开情况。
三、以改进预算控制方式为重点,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对于收入管理更加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而支出预算变得更加硬化、刚性,因此会造成全年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平衡状态出现差异就会成为常态,就需要处理好预算的超收或短收问题,进一步健全预算平衡机制。结合新预算法规定,今后自治区将从四方面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是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从2015年起,编制自治区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列入财政规划之中,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二是要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自治区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和支出效果。三是要严格规范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超收收入原则上不安排当年支出。公共财政预算如出现超收,主要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四是要自治区本级如当年收支不能实现平衡,需报自治区人大批准后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地县政府如当年收支不能实现平衡,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预算中归还。
四、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为重点,全面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新《预算法》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并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等。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做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从2014年开始,清理规范和不再采取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考虑到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保、计划生育等领域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自治区将继续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但不再考核支出增幅。二是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今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的支持力度,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三是要按照部门履行职责、推进改革和业务工作需要,大力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相应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从严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所有新增专项资金必须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强化专项转移支付的针对性、时效性。四是要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部门单位连续结转两年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是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六是要加快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的制度体系。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认真做好PPP项目的财政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项目PPP模式评估论证、政府采购、债务管理、绩效评价、中长期财政规划等工作,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夯实预算执行管理
新《预算法》明确要进一步改革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今后新疆各级财政部门将从以下七个方面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一是要硬化预算约束,预算未安排事项一律不得支出。经自治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涉及自治区全局确需追加的重大事项,由各地各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审核提出意见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提交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二是要完善预算执行工作机制,严格支出责任,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与政府绩效、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挂钩的工作机制。三是要清理财政应收应付事项,建立应收应付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收缴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财政借款,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财政一律不得借款。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增加财政收入。四是要严格财政专户管理,对现有财政专户,按要求报财政部审核。未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两年内逐步取消。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新设财政专户。五是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必须编制绩效目标,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逐步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六是要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推进预算改革提供信息支撑,促进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七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核算基础。
六、以规范举债行为为重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新《预算法》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充分发挥政府债务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今后将从以下七方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一是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政府举借的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总额,经自治区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批。二是要严格政府举债审核审批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业和未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政府债券市场。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举借的用于无收益公益性事业的一般债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举借的用于有一定收益公益性事业的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将政府债务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的预算管理。四是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厅根据现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指标,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举债进行风险评估,超过债务预警线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借新的债务。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债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防止出现政府债务风险。五是要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严格偿债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举借债务必须承担偿债责任,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减少项目支出,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不得将偿债责任推给上级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州市、部门单位举借的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六是要建立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各级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债务负债情况。建立各级政府债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七是要建立自治区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工作机制,逐步取代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降低政府融资成本。按中央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规范政府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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