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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函山西未达到公招限额适用情形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6-12 15:50: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对之前收到的《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经过研究,回复了《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记者从财政部办公厅回复的函中看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不需要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据了解,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同时,财政部办公厅在回函中要求,对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采购方式。
 
  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如果黑龙江省遇到此类情况,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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