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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台 清理政策 宣贯《条例》新规定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15-06-12 15:34: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随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采购政策,有的严肃性不强、有的不够完善、有的重复累赘等,为了突出并有效保障《条例》的贯彻与执行,江苏省东台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于日前对其地方采购政策进行了清理与规范。
 
  一是从责任上进行清理。地方采购政策或操作管理办法等,无论是该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还是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采购操作机构制定实施的,都要对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责任,进行全面清理。不清理、未完全清理或漏清理的制度、办法等,视同默认作废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不可以再运用或实施。今后,未经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认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出台地方政府采购方面的制度和办法,一切管理措施与操作办法等,都将严格依据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制定的法律规章制度执行。
 
  二是从内容上进行清理。对任何形式的地方采购制度或业务操作办法等,制定的部门或机构都要从内容上加以清理。凡在内容上与相关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冲突或不协调的,必须明确废除;内容上容易造成误解或容易滋生问题的,都要停止执行;政策内容不够完善的,但又确需保留的,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的原则进行补充完善,不能出现漏洞;凡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制定或保留的地方采购政策规定中,无需再重复规定。
 
  三是从流程上进行清理。《条例》已对《政府采购法》中众多的规定或操作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要严格遵守执行。对此,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或采购操作流程,也一并进行了清理规范。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对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采购环节进行梳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只要存在违规流程的,都要全面清理废除,不得实施;对过于复杂的管理或操作流程,要进行优化;对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流程要进行整合、精简,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操作与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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