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作者:刘浩 发布于:2016-07-19 08:02: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财政部门在预防、解决财政领域行政纠纷和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措施:
29.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大财政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0.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
健全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公开听证审理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当财政行政行为。认真对待以财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参与听证,尊重并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或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31.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
进一步明确财政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范围,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涉及财政部门的仲裁案件的应对工作。
32.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合理诉求。进一步规范财政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七)全面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财政的轨道上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
措施:
33.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财政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4.加强对财政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
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财政业务密切相关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财政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财税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35.完善财政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加强对财政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财政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财政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财政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
36.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财政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在财政普法中的作用。建立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财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建设法治财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财政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
37. 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领导。
完善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建立由单位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法治财政建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法治财政建设。健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机制,紧紧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大局,结合每年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年度重点工作,建章立制,强化工作任务落实,确保抓落实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加强全国财政系统上下协调联动,增强整体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合力。加强各级财政部门法治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38.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落实怎样,关键看“第一责任人”。压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明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不同主体责任担当,明确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等不同主体工作职责,以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财政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向社会公开。
39.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治财政建设实效作为衡量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推动法治财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制定法治财政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党组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及时予以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0.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深入开展法治财政课题理论研究,为财政法治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推进研究成果有效转化。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宣传示范点建设工作经验做法,推动各地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均衡较快发展。坚持把财政普法作为建设法治财政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畅通普法传导渠道,加大普法传递力度,扩大财政法律制度的覆盖率、知晓率,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环境,提高财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提升全社会对财政法律制度和财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力度。
建设法治财政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广大财政干部长期努力。全国广大财政干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锐意进取、大胆实践、勇于担当、久久为功,确保全面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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