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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作者:刘浩 发布于:2016-07-19 08:02: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要求,财政部制定《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明确,要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提出的要求,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在中央和地方全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制度,把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支出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到2020年基本做到“应买尽买”。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改进和创新购买方式。
 
  明确PPP项目实施管理框架,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完善政策扶持保障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研究起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律制度体系。
 
  对于财政政务公开有关事项,《方案》要求,要完善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财政政策、财政预决算、财政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加强财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财政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以下为《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对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针对当前法治财政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法治财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建设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目标: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财政管理不断加强,财政风险有效防控,财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措施:
 
  1.深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改革。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财政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管理,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制定并公开强制性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坚决整治“红顶中介”,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推行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制度。
 
  大力推行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财政权力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对应,并将相应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在全面清理规范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收费项目基础上,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编制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增值税划分办法。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健全省以下财力分配机制。
 
  4.完善财政宏观调控。
 
  坚持总量平衡、优化结构,把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高质量效益作为财政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和政策取向,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采取精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微调。稳定政策基调,改善与市场的沟通,增强可预期性和透明度。完善财政资金投资模式,更好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撬动作用。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5.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修正不可持续的支出政策,调整无效和低效支出,腾退重复和错位支出。建立库款管理和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挂钩机制。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提供,使财政支出保持在合理水平,将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6.强化财政收入分配调节。
 
  强化财政调节分配职能,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政府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努力做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完善分配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以市场为基础,进一步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定价的报酬机制,创造机会公平、规则统一的竞争环境,实现初次分配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改革垄断行业管理体制,促进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7.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完善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加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政府资产报告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提出的要求,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在中央和地方全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制度,把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支出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到2020年基本做到“应买尽买”。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改进和创新购买方式。明确ppp项目实施管理框架,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完善政策扶持保障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研究起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律制度体系。
 
  (二)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目标:财政立法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推动和保障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8.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
 
  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和预算法为两大支柱的现代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夯实财政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加强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坚持发挥法治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财税体制改革中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实现财政立法与财税体制改革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财税体制改革于法有据、财政立法主动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财税体制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财政规章或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
 
  9.完善财政立法体制机制。
 
  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完善财政立法工作机制,研究修订《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优化财政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财政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财政立法精细化,增强财政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争议较大的重要财政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财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定期开展财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财政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加强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
 
  10.提高财政立法公众参与度。
 
  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行政相对人代表和专家学者四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通过中国法制网和财政法规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抓紧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1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备案等管理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财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12.建立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每3年清理1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配合国务院做好国务院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并适时开展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实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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