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一批地方性规章
四川革新政府采购监管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废止11个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现行相关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后续将出台一系列新规,进一步革新全省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模式。
据了解,此次废止的文件包括:《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川财库〔2003〕19号)《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川财采〔2005〕3号)《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06〕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16号)《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川财采[2007]2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07]29号)《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31)《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通知》(川财采〔2009〕37号)《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川财采〔2011〕91号)等11个规范性文件。
对此,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此次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部分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与实际脱节,与《条例》等新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出现明显冲突。二是按照四川省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要及时清理废止。三是四川即将出台一系列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革新四川省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模式。“所谓不破不立,废止这些制度可以说是为出台新制度作铺垫。”
另外,上述负责人还介绍道,此次明文废止的仅包括文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吴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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