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细化52项责任 倒逼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除了提出创新性规定、对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细化实化外,还进一步强调和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因采购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废标的项目屡见不鲜。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获悉,为方便采购人学习了解有关法定职责及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河北省财政厅结合《政府采购法》、《条例》及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梳理了《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细化了采购人52项责任,倒逼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
据了解,该省梳理的《清单》中采购人的法定职责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审核;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单一来源依法公示;依法合规选择代理机构或自行采购;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对采购文件修改、澄清、变更;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人参加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询问答复;质疑回复义务;依法招标;废标后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项目终止公告;按照财政部门通知要求依法暂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终结报告财政部门;评审违规报告财政部门;重新评审报告财政部门;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报告财政部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存档;部门上报政府采购信息;接受财政监督检查。
该省梳理的《清单》中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禁止接受赠品、回扣;禁止接收延期递交投标文件;禁止影响公正评审;不得以对样品检测、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不得拆分及规避公开招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依法规避;禁止与投标人谈判;禁止歧视性或倾向性待遇;严禁串通或排斥其他供应商;严禁私自接触供应商;禁止泄密;禁止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不得阻碍供应商自由流动;采购文件不得营利;禁止伪造采购文件;禁止非法干预采购;禁止超比例追加采购;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评审不得去掉最低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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