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政采扶持中小微企业 预留三成采购金额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05-16 11:19: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本报讯 (记者 赵颖琨) 市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日前,重庆市财政局结合该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此次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此前实施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进行修订和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一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的新要求,确保工作的顺畅衔接;二是结合该市的基本情况,重点吸纳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此前,中小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完成,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目的在于,一是明确微型企业的认定,二是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体系,加强对企业诚信投标、诚信履约的监督。”该负责人补充道。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重庆市财政局了解到,2012年该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曾联合出台《暂行规定》,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暂行规定》时,我们对一些问题还拿不太准,经过几年的具体实践,发现其总体上还是比较适合重庆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因此,此次修订也只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做了微调,希望成为一份‘地方标准文本’,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翻阅对比《规定》和《暂行规定》后发现,第六条完善了联合体的内涵,增加“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新增了各级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微型企业交易服务费等规定。
根据《规定》,重庆市本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其中: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此外,《规定》明确,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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