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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展政采要查有无行贿犯罪污点

作者: 发布于:2016-04-12 09:15:05 来源:财政部网站
行贿犯罪污点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对象涵盖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


  通知对查询对象、结果处置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供应商,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在供应商报名后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期间或者采购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对查询结果处置,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通知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自行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要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拟选择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而拟选择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可以直接取消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入选资格。


  针对评审专家,通知强调,各市(州)财政部门在初审新申报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者检验复审已入库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期间,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查询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聘任或者继续聘任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查询的期限和程序。其中提出,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犯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犯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有另行规定的除外。查询程序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公布公众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办理地点、办理人员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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