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颁布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七大要点
2015年,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权责清晰、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原则,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控制向结果导向转变以及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督转变,实现权责明晰、行为规范和监督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以构建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管理体制为着力点,以推进放管结合的管理模式为切入点,全面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衔接、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着力解决现行规章制度不明确、不细化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出台深化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创新
全面优化政府采购流程,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试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改革,研究探索预采购制度。调整完善政府采购目录,适当调高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深化集中采购改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商城直购和定点采购等多样化采购模式,试行批量集中采购区域联动和跟单管理,建立采购需求标准化体系,逐步完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基本配置需求标准,研究制定采购标准文本格式和合同文本格式。
三、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办法。落实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全面公开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合同履约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行政处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采购监管信息,强化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渠道、公开时限以及公开内容的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研究探索跨部门以及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机制。
四、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两个层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三类主体的政府采购内控建设。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提高集中采购活动质效。发挥省政府采购协会对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和管理,实现代理机构管理从“进入控制”向“执业评价”的转变。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省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和防范对采购活动的不当干预以及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专家库和专家随机抽取管理工作。推动建立跨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协作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切实贯彻落实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运用首购、订购政策,结合非招标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积极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创新企业、监狱企业发展,切实发挥政府采购保障民生、促创业创新的积极政策作用。密切配合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公务机票采购等改革推进工作。
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交易、合同履约、资金支付和结果评价的闭环运行、环环相扣,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可查询、可跟踪。完善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部门预算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无缝对接。升级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备案、协议供货、网上委托、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业务系统,增加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网上商城等业务系统,完善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和商品行情库等业务模块。升级改造门户网站,支持省、市、县三级共享,加快平台的实施推广力度,向县(区)一级纵深推进。
七、开展政府采购宣传培训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依法采购意识和水平,提升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进一步强化采购执行队伍能力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建立政策业务培训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等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采购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各市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通过批量采购区域联动、联合专项检查和分片联系以及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促进提高采购监管队伍能力,提升全省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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