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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四地联动学习《条例》

作者:曾凡俊 发布于:2015-04-09 15:49:02 来源:湖北省荆州市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迅速适应财政监管方式、职责的转变,及时掌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规定、新要求,2015年3月26日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采购办、宜昌市财政局采购科、潜江市财政局采购办、荆州市财政局采购办相约在荆州市财政局对前段时间各自学习《条例》的情况,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实践,集中一起共同交流学习体会、探讨学习问题,研究落实措施。

  一、学习《条例》 四地联动

  自2015年1月30 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58号令公布《条例》以来,荆门、宜昌、潜江、荆州四地积极开展了自学和集中学习、小组讨论和辅导讲座等多形式的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充实了有关制度规定,完善了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强化了政府采购领域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学习过程中,四地相继遇到了如何理解《条例》相关条款、如何执行操作和强化监督管理等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为此,通过电话或网络联系,各地认为在一起集中交流讨论,互相借鉴启发,厘清实践困惑,很有必要。3月26日四地通过一整天的集中学习,交流了各自学习体会和下步贯彻落实《条例》思路,讨论了《条例》有关条款的内涵,集中了亟待解决的出台实施办法、清理现行制度和再造操作规程等相关问题。

  二、学习《条例》 深入研讨

  通过学习,对概念清晰、理解一致、可操作性强的条款形成了共识,对部分表述理解有歧义、实践操作中不明确的有关问题我们进行了梳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问题。《条例》对分散采购进行了界定,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是否可以理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问题。《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而县(市、区)可否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果不设集中采购机构,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谁代理?

  (三)关于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操作的问题。目前部分市、州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地方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按照《条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条件,代理机构可以独立操作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代理机构区域限制本地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在异地操作?采购项目如何监管?

  (四)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问题。为突出采购人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强化其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今后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只对变更采购方式进行审批,目前全省各地大多数地方及其预算单位一直使用的是原"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由财政部门审批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现亟需更新管理网络系统,而更新后的系统审批变更方式是网上备案还是纸质备案?

  (五)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条例》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环节和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实际工作中,公开主体如何按条例要求操作?在公开环节、公开媒体、公开如何授权等方面需要明确。

  (六)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越来越成为政府采购工作有为有位的重要工作目标,而如何通过制定采购需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措施需要出台全省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实际操作。

  (七)关于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政府采购违规、违法责任追究和法律责任,细化了处罚措施,但在执行中,有待省厅进一步出台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操作细则。

  三、学习《条例》 重在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适应财政部门监管方式的转变,按照全省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总要求,结合我们四地集中学习的体会和思考,确定了下步贯彻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培训。抓好 《条例》及近期出台的制度、办法的培训工作,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二)规范制度。集中力量清理现行制度办法,制定出台与《条例》相适应的相关制度、实施办法。

  (三)规范流程。按照《条例》要求,实施流程再造更新现行"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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