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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采资【2015】36号

陕西:开展政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作者: 发布于:2015-04-02 17:53:26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近期将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查找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改进建议。

  二、检查依据和标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见附件1)。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见附件2)作为本次检查工作的统一标准。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由省、市(区)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2014年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以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见附件3)。

  我省安排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5家。省本级选择10家代理机构检查,西安市选择6家代理机构检查,其他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选择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四、检查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见附件4)。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要求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本次监督检查分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和处理处罚五个阶段。即从2015年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1、代理机构自查阶段:3月25日-4月12日:对本次确定检查的单位,由省、市(区)财政部门成立的检查工作组,向其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汇总2014年度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见附件5),并标明各项目采购的组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废标),省、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申报的一览表,随机确定检查项目。被检查单位应认真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填写检查表1至表6相关内容,并形成2014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报检查工作组。

  2、书面审查阶段:4月13日-4月3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6月20日:各市(区)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级监督检查报告,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6月30日前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

  5、处理处罚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市(区)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并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罚结果报告,8月1日前将处理处罚结果报送省财政厅,8月14前省财政厅将汇总的全省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报送财政部。

  六、工作要求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好此次检查工作。要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成立检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负责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要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检查联络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要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政策,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为避免多级重复检查,市(区)财政部门应在4月10日前将选择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和工作组联络员及联系方式通过邮箱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29-68936154     邮 箱:sx_zfcg@126.com

  附件:1.检查依据

  2.检查指标体系说明

  4.检查标准指标体系表(表1至表7)

  5.2014年度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

  6.省级财政部门检查代理机构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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