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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4月起区本级预算单位政采计划备案管理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3-26 17:36: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3月24日印发《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4月1日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执行效率。

  根据《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除依法需核准的采购计划外,财政厅不再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系统自动登记备案管理。依法需核准的采购计划是指预算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的范围、类型和时间要求。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类型分为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定点(协议)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对于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预算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月底前上报的,最迟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协议(定点)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及批量采购计划。预算单位按照实际需求通过系统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的采购计划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单位对上报备案的采购计划需要进行更改调整的,在采购计划实施前可及时通过系统收回更改调整后报送备案。

  《通知》还明确了各预算单位须承担责任要求的几种情形:一是采购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不相符的;二是采购目录编码、品目名称与实际采购不符的;三是上传文件或材料不真实的或无效的;四是提供的招标控制(预算)价不真实或未符合要求的(如,所有非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应由定点造价公司出具或审核(预算)控制价);或招标(预算)控制价超过计划预算价的;五是定点(协议)采购计划未按文件要求选择对应供应商或执行采购优惠率不符等情况的;六是采购标准不符合自治区本级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即超标准采购);七是按规定要求应办理相关手续才报采购计划而未办理的。

  财政部门将定期开展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监督检查,对预算单位采购计划备案后不符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提出预算单位限期整改要求;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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