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明晰履约验收各方权责
作者:王少玲 通讯员 吕钦华 发布于:2015-02-01 14:51: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明确适用范围、验收主体、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切实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因部分部门存在对履约验收的流程不清、责任不明、把关不严等,导致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问题,切实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通知》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三种方式组织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依据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承诺等组织验收。《通知》规定,验收时,采购单位要作好验收记录,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分项组织验收。
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组织成立。除技术要求不高或金额较小的货物,验收小组要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验收的责任人。
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人士表示,在实施验收前,验收小组成员要全面掌握产品验收清单、熟悉验收产品的有关技术要求、规范、标准以及招标文件对产品的相关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以便高效、有针对性的完成项目验收。
到货7个工作日内验收
《通知》要求,采购人要在收到货物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在规定时间内,采购人无故不组织项目验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要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验收报告报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该人士说,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间,采购人要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资金。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一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处理,另一方面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及时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由其视情况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但如果是因为采购人没有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验收不及时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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